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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蓝泽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653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581民初944号
    案号 (2016)鄂0581执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2
    发布日期 2016-09-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 二、被告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借款利息71.1万元; 三、被告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逾期还款罚息28.15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只收取24394元,由被告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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