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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22〕第0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渡村(鄞县大道西段969号)的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年检,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决定给予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曙区大梁街48号财政局一楼大厅(账号:8216042011100081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6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3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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