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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20〕0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海曙)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江东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57-773号,联系电话:0574-8733229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8
    决定机关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丁国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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