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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国安社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4MA****8F0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5292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16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国安社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嘉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9400元; 二、被告天津国安社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嘉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7128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嘉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元,由被告天津国安社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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