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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国安社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4MA****8F0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3民初1436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54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安社区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广华、张广芬34200元;二、驳回原告张广华、张广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3元,由原告张广华、张广芬负担1256元,由被告天津国安社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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