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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维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55****00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22民初2205号
    案号 (2019)豫0422执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19-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建锋返还高海亮履约保证金5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河南维欧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高海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宋建锋、河南维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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