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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荣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107****4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1民初1490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6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荣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湖金塔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22270元。二、驳回原告金湖金塔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保全费2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06元,由原告金湖金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被告江苏荣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33872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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