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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亳州市兴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0075****0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02民初7809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6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亳州市兴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金本息合计1126486.11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1126486.1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金还清之日止)。二、若亳州市兴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义务,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韩灵芝所有的位于谯城区谯陵北路与古泉路交叉口(产权证号:房地权亳字第200800237号)、谯城区汤陵办事处谯陵北路与古泉东路交汇处(产权证号:亳国用2007字第02700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三、被告谷全辉、韩灵芝、谷家东对本判决第一项亳州市兴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谷全辉、韩灵芝、谷家东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亳州市兴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8元,减半收取7149元,由被告亳州市兴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谷全辉、韩灵芝、谷家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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