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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亳州市兴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0075****0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02民初2529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5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亳州市兴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8092083.33元及代偿期间利息、罚息、违约金(代偿期间利息、罚息、违约金,从代偿之日起以代偿本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即以8092083.33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亳州市兴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404385.42元及代偿期间利息、罚息、违约金(代偿期间利息、罚息、违约金,从代偿之日起以代偿本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即以404385.42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三、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亳州市兴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同盛沃尔玛国际购第12页物广场9224室(产权证号: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11169号)的房产在抵押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谷全辉、韩灵芝、谷家东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有权向被告亳州市兴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被告亳州市同协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有权向被告亳州市兴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53元,由被告被告亳州市兴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谷全辉、韩灵芝、谷家东、亳州市同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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