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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尉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5****36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07民初1807号
    案号 (2020)桂0108执7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向原告黄宇清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还清债务之日止); 被告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黄宇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1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470元(原告黄宇清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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