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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8266****8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82民初4719号
    案号 (2022)皖1182执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谭志荣与被告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承揽合同》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解除;二、被告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谭志荣支付的报酬款9600元;三、驳回原告谭志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谭志荣负担16元,被告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负担40元。(执行标的款付至:开户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开户名称: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付至:开户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账号:20000425766466600000041,开户名称:明光市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汇款用途和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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