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8266****8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13929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41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货款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9倍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付云、刘敬东对上述第一款被告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付云、刘敬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追偿。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2元、保全费800元,合计诉讼费1672元,由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62元,被告安5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付云、刘敬东共同负担1610元(原告预交的被告负担诉讼费由本院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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