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8〕06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中沃阀门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的浙江中沃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光祥,使用性质:劳密场所,使用面积:7000平方米)原丁类车间四层现用于丙类车间,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提高火灾危险性并且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浙江中沃阀门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中沃阀门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之内将罚款交至永嘉县上塘镇环城西路623号永嘉县建设银行(永嘉县财政专户账号:33001627635050002587101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嘉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12月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04 |
决定机关 | 永嘉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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