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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阳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6605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092号
    案号 (2021)辽1003执恢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阳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海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辽阳忠昊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891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辽阳忠昊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0元,由被告辽阳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海华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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