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丰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101600-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02民初53号 | 
| 案号 | (2019)豫0202执61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巢红军、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为740124.45元;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罚息月利率11.7‰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开封市丰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十大街与陇海二路交叉口的汴房地产权证字第281204号房产及汴房地产权证字第2521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惠、丁国峰、开封市丰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张惠、丁国峰、开封市丰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巢红军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9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76190元,由被告巢红军、张华、张惠、丁国峰、开封市丰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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