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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江都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铸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377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寒滨商初字第115号
    案号 (2015)寒执字第007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7
    发布日期 2015-10-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85803.0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借款基准利息的四倍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方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江都电气有限公司、孙爱华、丁金海、丁培瑞、张铸志、崔文芳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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