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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兴海祥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鲁志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033468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杭江商初字第01545号
    案号 (2014)杭江执民字第03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江干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24
    发布日期 2015-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鲁志海、彭顺连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鲁志海、彭顺连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13358.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鲁志海、彭顺连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复利、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7000.24元(暂算至2013年11月15日,此后按合同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鲁志海、彭顺连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长兴海祥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79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人民币326元,被告鲁志海、彭顺连、长兴海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4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鲁志海、彭顺连、长兴海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鲁志海、彭顺连、长兴海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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