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清市众汇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18106****53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940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8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清市众汇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昊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7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福清市众汇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昊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70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三、福清市众汇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银昊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险费损失21000元。四、驳回江苏银昊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7702元(江苏银昊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江苏银昊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307元,由福清市众汇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439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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