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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2455****38X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24民初1059号
    案号 (2020)豫0724执1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星硕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25827.9元,并以货款325827.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 二、被告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星硕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潍坊星硕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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