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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4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456号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PK457F(1/1)法定代表人:傅慧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北侧、双林路东侧案由: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2019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中路与朝庄路交叉口西北角施工建设祥生未来公馆房地产项目,在该项目工地外围擅自放置施工材料,占用城市道路。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19]第3856号,责令其改正。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中路与朝庄路交叉口西北角祥生未来公馆项目工地外围放置施工材料,占用部分车道,未进行临时占道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长10米,宽1.2米,面积12平方米。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19]第3856号,责令其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9日发现该违法事实,证明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等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9月19日向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3856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等事实以及其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要求整改的事实。2019年10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48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1
    决定机关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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