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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坏植被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71号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PK457F(1/1)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北侧、双林路东侧案由: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坏植被案2019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中路祥生.未来悦东门门口破坏植被。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3月23日下午,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中路祥生.未来悦东门门口破坏植被,破坏的植被面积约30平方米。本局于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0967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3月23日,向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0967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3月24日17时前恢复植被原状。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23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中路祥生.未来悦东门门口破坏植被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23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中路祥生.未来悦东门门口破坏植被的事实。2019年4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29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19年3月23日15时30分前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中路祥生.未来悦东门门口破坏植被。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为此,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述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5
    决定机关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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