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字〔2019〕第A-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12月18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路与朝庄路交界处(未来公馆小区项目工地内目工地内)正在建设房屋,因其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当事人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路与朝庄路交界处(未来公馆小区项目工地内),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规划总平面图中的11#楼进行部分建设,所建房屋共一层,钢混结构,总计建筑面积362.41平方米,目前已完成整体框架施工。经评估,工程造价为412800元。当事人的上述建设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两份,证明当事人所建房屋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渡路与朝庄路交界处(未来公馆小区项目工地内),建设规模为一幢一层钢混结构房屋,共计建筑面积362.41平方米。2、调查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进行建设的起止时间、建设规模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事实。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行为,执法人员已责令其停止建设。4、《规划总平面图》、《拔地定桩建筑放样报告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房屋所建位置及规划要求状况5、房产估价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房屋工程造价为412800元。2019年1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告字[2019]第A-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临海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上述房屋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零玖佰陆拾元整(¥3096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09 |
决定机关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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