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海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3330009****7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505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26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青海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定作款5.396万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96万元为本金,按万分之四/天为标准,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35元,由被告青海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中5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交至本院,560元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575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5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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