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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市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211MA****M88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吉0203民初976号
    案号 (2020)吉0203执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吉林市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魏铁运输费24,724元; 二、吉林市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24,7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运输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魏铁利息; 三、驳回魏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吉林市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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