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薛小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4145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澄徐民初字第00409号 |
案号 | (2016)苏0281执26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发布日期 | 2016-1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与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之间关于15852平方米的土地租赁合同,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返还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15852平方米的租赁土地。 二、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2014全年和2015年上半年的土地租金594450元,并承担土地面积15852平方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按25元/平方米/年计算的土地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5元(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由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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