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薛小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4145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商初字第0575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06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5-07 |
发布日期 | 2015-05-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19492922.22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20日为127760.81元,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息随本清。 二、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票款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6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代理费28万元。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质押的1800吨PE、1811吨PE管材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对上述还款及本案诉讼费优先受偿。 五、江苏九州果业科技有限公司、薛小平、黄红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700元(已由工行江阴支行预交),由银达来公司、九州公司、薛小平、黄红艳共同负担(工行江阴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银达来公司、九州公司、薛小平、黄红艳共同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银达来公司、九州公司、薛小平、黄红艳共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工行江阴支行支付)。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