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薛小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4145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澄商初字第1141号 |
案号 | (2015)澄执字第009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15 |
发布日期 | 2015-03-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0203449.9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9%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律师费损失186043元。 三、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薛小平、黄红艳对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55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薛小平、黄红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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