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薛小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4145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商初字第0460号 |
案号 | (2014)崇执字第015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9-23 |
发布日期 | 2015-04-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银达来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交行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逾期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交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7800元。 二、双达公司、一建公司、银利来公司、薛小平、黄红艳、鸿银公司对银达来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330元,由被告银达来公司、双达公司、一建公司、银利来公司、薛小平、黄红艳、鸿银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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