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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85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4民初54号
    案号 (2021)京04执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兴宏圣(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莉(TSUILI)支付转让价款余额本金475万元,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分以下四段:1.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4.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7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兴宏圣(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徐莉(TSUILI)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兴宏圣(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徐莉(TSUILI)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 813元,由徐莉(TSUILI)负担2813元(已交纳);由兴宏圣(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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