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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85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321民初582号
    案号 (2017)辽1321执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2
    发布日期 2017-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宇偿还原告张玉琴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被告艾宇在给付原告张玉琴借款本金的同时,自2014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三、被告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艾宇负担,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债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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