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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艾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85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6863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2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艾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帅杰借款本金二百万元及其利息(以二百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四年七月十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 二、被告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帅杰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徐帅杰已预交),由被告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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