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鼎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69****401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3民初20287号 |
案号 | (2020)粤1973执85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1608986】。 一、确认原告中小企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致富实业(香港)有限公司[RICH INDUSTRIAL (HONGKONG) LIMITED]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L100935的《租赁协议》已解除; 二、限被告致富实业(香港)有限公司[RICH INDUSTRIAL (HONGKONG) LIMITED]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小企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港币2041683元及逾期利息(以上述款项为本金按月利率3%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限被告致富实业(香港)有限公司[RICH INDUSTRIAL (HONGKONG) LIMITED]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小企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港币50000元、公证费港币20000元、保安看管费港币21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5245.05元; 四、被告东莞市鼎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骆丽红、骆志敏对被告致富实业(香港)有限公司[RICH INDUSTRIAL (HONGKONG) LIMITED]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5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致富实业(香港)有限公司[RICH INDUSTRIAL (HONGKONG) LIMITED]、东莞市鼎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骆丽红、骆志敏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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