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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润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56****04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民初13764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55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薛汉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3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君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润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对薛汉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5元(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99元;由薛汉成、江阴市君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润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616元。薛汉成、江阴市君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润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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