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润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汉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56****04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1民初12319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5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0
    发布日期 2018-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润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江阴市润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3337元。 三、驳回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60元(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润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