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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润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汗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886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1民初8806号
    案号 (2017)苏0281执3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5
    发布日期 2018-07-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润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借款本息5473349.46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2%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薛汉伟、庞国萍对江阴市润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薛彩虹、江阴市华茂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青热镀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君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江阴市润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581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润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薛彩虹、江阴市华茂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青热镀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薛汉伟、庞国萍、江阴市君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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