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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武夷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衷福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162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初字第71号
    案号 (2016)闽07执00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3
    发布日期 2016-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衷福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暨培雄、徐勇本金842万元及利息(400万元从2011年6月13日起,150万元从2011年7月18日起,300万元从2011年9月25日起计算至2012年8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842万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福建省武夷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衷福兴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暨培雄、徐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341元,鉴定费35500元,由被告衷福兴、福建省武夷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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