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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1135****897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0324民初3345号
    案号 (2021)云0324执3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原告冯建华工程款2151990.64元。原告冯建华向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冯建华对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余蛟的财产保全措施(只限于冯建华就本案申请查封的相关财产)之日起一天内,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200000元,剩余1951990.64元于2021年1月25日前付清。 二、若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不按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冯建华,由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自违约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5%支付原告冯建华资金占用费。 三、被告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平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蛟不承担责任。 四、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险费3900元,合计8900元,由原告冯建华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616元减半收取12808元,由原告冯建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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