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寅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10006****710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95号 |
案号 | (2018)苏0281执65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30 |
发布日期 | 2018-09-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243224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75元(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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