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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350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02民初2391号
    案号 (2018)冀1102执19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3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机电大楼有限公司货款105323.2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105323.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1日始至实际结清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8元、保全费1065元,由被告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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