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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56****9703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裁字20180033号、(2018)闽05执812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辉煌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8194万元及利息(1、截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欠息合计10089642.15元;2、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号《借款合同》项下按照年利率4.646%再加收30%分别计算的罚息和复利,2号《借款合同》项下按照年利率4.3935%再加收30%分别计算的罚息和复利,3号、4号《借款合同》项下按照年利率4.3946%再加收30%分别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的计算基数为相应的欠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前期拖欠的各项利息。)(二)辉煌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三)本案仲裁费501948元,全部由辉煌公司承担。因申请人向本会预交的仲裁费501948元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辉煌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仲裁费501948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四)申请人对千凡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水暖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南国用(2015)第00150240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南土他项(2015)第20150619号】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决确定的申请人的债权,且应以604万元为限,但上述裁决第(二)、(三)项确定的保全费及仲裁费不在此限额内。第(五)、(六)、(七)、(八)、(九)项详见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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