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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56****9703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裁字[2016]第857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3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辉煌水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313号《借款合同》项下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按年利率7.49%计算利息、复利,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49%再加收30%计算复利,利息的计算基数为3980万元,复利的计算基数为前期拖欠的各项利息)。 (二)辉煌水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100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980万元及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志按照年利率4.3946%计算利息、复利,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946%再加收30%计算罚息、复利,利息、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欠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前期拖欠的各项利息)。 (三)本案仲裁费250046元,由辉煌水暖公司全部承担。因申请人向本会预交的仲裁费250046元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辉煌水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250046元支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四)-(八)项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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