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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56****9703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裁字20170192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3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辉煌水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1010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27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3月20日为1886875.21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946%加收30%向申请人计付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735万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二)辉煌水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494号《借款合同》项下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3月20日为290405.61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06%加收30%向申请人计付复利(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三)辉煌水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684号《借款合同》项下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3月20日为461240.4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8%加收30%向申请人计付复利(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四)辉煌水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775号《借款合同》项下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3月20日为482844.84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656%加收30%向申请人计付复利(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五)辉煌水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111号《借款合同》项下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3月20日为722714.35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792%加收30%向申请人计付复利(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六)辉煌水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127号《借款合同》项下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3月20日为405369.8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2925%加收30%向申请人计付复利(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七)本仲裁费用197440元,由辉煌水暖公司全部承担。因申请人向本会预交的仲裁费142903元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辉煌水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197440元支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八)、(九)项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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