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3212278****440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青民终46号 |
案号 | (2020)青02执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青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 三、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物探分公司支付以404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54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53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53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物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420元,由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物探分公司负担45484元、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19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528.40元,由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物探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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