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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高科市监处〔2020〕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的电蚊拍;(二)罚款人民币21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187.5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287.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5
    决定机关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