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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久益重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68****795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7民初867号
    案号 (2019)冀1127执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久益重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衡水立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0833元,支付违约金10383.3元,并以808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35%支付自2016年7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830元,由被告沈阳久益重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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