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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8}01006
    违法行为类型 乾安县第一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商店未取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3月12日,该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营业2个半月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6
    决定机关 乾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王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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