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2〕第21-00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2年03月28日,当事人宁波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浙BX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海曙区中山西路XXX附近时,车上混凝土罐内的混凝土遗撒在路面上,导致路面被污染,污染面积为36平方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0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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