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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1〕12498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2日9时35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浙B1D801重型自卸货车(黄牌)装载的瓜子片掉落在甬梁线K12+500右侧公路路面上。2021年7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13日,对陈卫国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4
    决定机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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