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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1〕1221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1日14时27分,浙B0V516自卸货车(4轴)行经S318甬梁线K8+070余姚方向路段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9.97吨。4月1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4月2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4月25日,以短信方式告知当事人前来处理。2021年4月2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4月26日,对顾兴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叁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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