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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北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的车辆浙B0Z30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1年3月31日09时10分途经江北区北环西路(广元路附近段)漏撒混凝土污染路面,属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元)。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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